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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虞筱萍与高仲良、董爱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筱萍,高仲良,董爱英,高旭,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007号原告:虞筱萍,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高仲良,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董爱英,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旭,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阳,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筱萍与被告高仲良、董爱英、高旭、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虞筱萍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高仲良、董爱英、高旭、高阳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虞筱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高仲良、董爱英、高旭、高阳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虞筱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市场二期×××(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