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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宜城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辩护人罗爱民,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罗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在广州购买毒品后,以每0.1克100元的价格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暴利。1、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振兴大道加油站处卖给杨某甲、杨某乙冰毒0.2克,获得现金200元。2、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卖给杨某甲、燕某甲冰毒0.2克,获得现金200元。3、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以500元卖给杨某乙冰毒0.5克。4、2013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卖给杨某甲、燕某乙毒品0.2克,获得现金180元。5、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东台村五组卖给陈某甲、肖某乙等人毒品0.5克,获得现金500元。2013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被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8.9克,红色药丸15粒。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4袋和红色药丸15粒(共重10.3克)中均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出示了照片等证据。被告人钟某在法庭上辩解,我没有贩卖毒品。辩护人罗爱民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被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并扣押了白色晶体8.9克,红色药丸15粒,电子称(黑色塑料外壳)1台,锡纸10块,塑料袋25个。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4袋和红色药丸15粒(共重10.3克)中均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一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1月24日从武汉回到宜城。当晚和男朋友钟某以及弟弟住在宜城市华怡宾馆四楼812房间。2013年1月25日上午九点多钟,公安民警检查房间时发现其包内有毒品,其就被带到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了。2、证人二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4日其姐姐罗某从武汉回到宜城。当晚,其和姐姐罗某以及姐姐的男朋友钟某入住宜城市华怡宾馆812房间。次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到房间检查时,发现其姐姐罗某的皮箱内有冰毒及麻果。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1月25日,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民警扣押钟某的下列物品:①白色块状物品,重约8克;②红色颗粒物品15颗;③电子称(黑色塑料外壳)1台;④锡纸10块;⑤塑料袋25个。4、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4袋和红色药丸15粒,共重10.3克,均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份。5、华怡商务酒店客帐单。6、户籍证明。7、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某在广州购买毒品后,以每0.1克100元的价格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取暴利。1、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振兴大道加油站处卖给杨某甲、杨某乙冰毒0.2克,获得现金200元。2、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卖给杨某甲、燕某甲冰毒0.2克,获得现金200元。3、2013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以500元卖给杨某乙冰毒0.5克。4、2013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华怡宾馆卖给杨某甲、燕某乙毒品0.2克,获得现金180元。5、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在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东台村五组卖给陈某甲、肖某乙等人毒品0.5克,获得现金500元。对以上指控的被告人钟某第1-4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经法庭调查,被告人钟某在侦查阶段未对上述1-4起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交易毒品的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作过供述。证人杨某乙证实2013年1月19日晚7时许,其和杨某甲一起坐出租车到宜城市振兴大道加油站处找钟某购买毒品。到加油站附近时,因其中途接到电话有点事情,杨某甲一人下车找他们拿货,拿的是一小袋0.5克冰毒,尔后两人在宾馆吸食了。当晚11时,其一人又到宜城市华怡宾馆找到被告人钟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0.5克冰毒,这500元欠账。没有给钱。次日凌晨,其和杨某甲、燕某乙找钟某购买毒品,燕某乙一人去找钟某拿的货,付了180元。证人杨某甲证实钟某被抓的前几天的晚上七、八点钟的样子,其和杨某乙一起坐出租车到宜城市振兴大道加油站处找钟某买冰毒。到加油站后,其下车后,杨某乙坐车走了。其找到钟某,当时还有杨某、罗某在场,其以200元价格买了0.2克冰毒。其随后找到燕某甲,和燕某甲一起将毒品吸食完后,燕某甲说没有吸好,其又给钟某打电话说再买200元的冰毒。钟某叫其到宜城市华怡宾馆拿货。其和燕某甲开车到后,燕某甲将钱给其,其付给钟某200元,买了0.2克冰毒。次日凌晨,其和燕威、杨某乙在一起时又想吸食毒品,其给钟某打电话说再买200元的冰毒。随后燕某乙一人去找钟某买回0.2克冰毒,付给钟某180元。从以上证据看,证实第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杨某甲证实交易时间是在被告人钟某被抓获的前几天,交易时还有罗某等人在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罗某是在2013年1月24日从武汉回到宜城。虽然也有杨某乙的旁证材料,但两人的陈述差异较大。证实第二起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证据也只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杨某甲证实是燕某甲到华怡宾馆拿的货,本案又没有燕某甲的证言。证实第三起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证据只有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实第四起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证据有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杨某乙、杨某甲均证实是燕某乙去找钟某购买的毒品,本案也没有燕某乙的证言。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是孤证或间接证据。另查明,2013年2月20日14时23分至15时45分侦查人员李某、何某对杨某乙在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进行了询问,2013年2月20日14时28分至15时10分侦查人员李某、吴某在宜城市公安局南营派出所对杨某甲进行了询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第1-4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以上指控的被告人钟某第5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甲、肖某乙的证言,经法庭调查,被告人钟某在侦查阶段未对上述第5起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交易毒品的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作过供述。证人陈某甲证实2013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其和肖某乙、肖某甲、陈某乙、王某等五人在陈某乙家玩,肖某乙和肖某甲提议搞点毒品玩,肖某乙就联系恒子,让恒子帮忙搞点毒品,肖某乙付给恒子500元钱,钱是大家筹的,肖某乙出了200元,肖某甲出了300元。等了一个小时左右,钟某、曾某、“三毛”坐车送来了0.5克冰毒。证人肖某乙的证实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其和陈某甲、陈某乙、肖某甲等人在陈某乙家玩,陈某甲提议搞点毒品吸,大家同意后就叫陈某甲联系。陈某甲就给曾某打电话联系买毒品。过了半个小时,曾某和钟某坐车过来,钟某给了0.5克冰毒。陈某甲找曾某借了200元,加上其的200元,一共400元交给了给钟某。证人陈某甲、肖某乙证实交易毒品的联系人、交易过程、金额均存在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第5起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爱民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对宜城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钟某的白色块状物品重约8克,红色颗粒物品15颗,电子称(黑色塑料外壳)1台,锡纸10块,塑料袋25个予以没收,由宜城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兴刚审 判 员  江 玲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