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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骆传水与许金龙、王剑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传水,许金龙,王剑,倪志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骆传水,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许金龙,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王剑,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倪志兴,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福永,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传水与被告许金龙、王剑、倪志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传水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传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骆传水负担。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