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彭彩秋与雷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彩秋,雷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7号原告彭彩秋,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学,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雷云霞,女,汉族,约42岁,住正阳县。原告彭彩秋与被告雷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彩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云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彩秋撤回对被告雷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雪源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