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庆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国庆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14号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徐景海,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金涛,文安县国庆板厂工作人员。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2/20517622,出票人为烟台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莱山区东方晓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付款行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芝罘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