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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庆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国庆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14号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徐景海,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金涛,文安县国庆板厂工作人员。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2/20517622,出票人为烟台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莱山区东方晓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付款行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芝罘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文安县国庆板厂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