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朱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朱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季洪宝。被告朱某。被告朱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朱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