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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翟东阳申请执行宋立志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东阳,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翟东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立志,男,汉族。翟东阳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宋立志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宋立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翟东阳抚养费44788元,承担执行费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立志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刑民终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