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幼华与罗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幼华,罗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袁幼华。被执行人:罗义莲。原告袁幼华与被告罗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幼华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008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丹审判员 张园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