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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李明申请执行陈林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9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陈林,男,1992年10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林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明人民币22229.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