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明与陈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李明申请执行陈林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9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陈林,男,1992年10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林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明人民币22229.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