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夏娜与翟国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娜,翟国生,徐金堂,付华宗,王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夏娜,女,汉族。被告:翟国生,男,汉族。被告:徐金堂,男,汉族。被告:付华宗,男,汉族。被告:王大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娜与被告翟国生、徐金堂、付华宗、王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娜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夏娜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