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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顺民诉殷红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民,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殷红枝,女,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刘顺民诉殷红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顺民据此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6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顺民同意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