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民字第27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康振财与周良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振财,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770-1号申请执行人:康振财。被执行人:周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周良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东浦江南明珠园二期18幢104室住宅及附房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548346元[建筑面积111.44平方米,附房面积约8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13年1月18日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548346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3年5月23日再次以493511元作保留价进行拍卖,2013年6月18日买受人胡志良以5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良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东浦江南明珠园二期18幢104室住宅及附房(建筑面积111.44平方米,附房面积约8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2)qt字7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胡志良(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志良起转移。二、买受人胡志良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