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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与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7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投资人陈美燕。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蒋新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梁龙丽,系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龙金,系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实习律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禾盛包装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蔡施敏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颖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