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乃生与刘乃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生,刘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乃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乃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乃生与被执行人刘乃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乃生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