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林执胜与何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执胜,何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6号原告林执胜,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何泽林,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执胜诉被告何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执胜于2013年2月17日因病死亡,其继承人配偶苏雪英、儿子林家辉、女儿林丽芳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执胜负担。审 判 长 刘 方代理审判员 赵 岚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