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伟伟诉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伟,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马伟伟。委托代理人赵天德,系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强作胜,系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伟与被告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伟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人民陪审员 纪风建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