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永超、王明峰与陈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超,王明峰,陈莹,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马永超。原告王明峰。被告陈莹。被告张伟。原告马永超、王明峰诉被告陈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