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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永超、王明峰与陈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超,王明峰,陈莹,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马永超。原告王明峰。被告陈莹。被告张伟。原告马永超、王明峰诉被告陈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