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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与谢枝荣、张贤柏、郑陈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棠口乡棠口村河滨路**号。负责人陆建挺,主任。被告谢枝荣,男。被告张贤柏,男。被告郑陈朝,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诉被告谢枝荣、张贤柏、郑陈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