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24号何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询赵某某在定祥信用社有存款,且依法冻结、提取赵某某在本案所履行的义务数额,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已将提取款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