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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叶某甲、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务农。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务农,系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叶某甲,务农。被执行人叶某乙,务农,系被执行人叶某甲之父。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执行叶某甲、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一(龙)初字第20号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叶某甲、叶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25425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本案标的18425元,仍有70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60×××15内有存款7032.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60×××15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