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叶某甲、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务农。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务农,系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叶某甲,务农。被执行人叶某乙,务农,系被执行人叶某甲之父。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执行叶某甲、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一(龙)初字第20号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叶某甲、叶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25425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本案标的18425元,仍有700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60×××15内有存款7032.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60×××15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