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与胡东伟、李莎、高铮、张文静、胡宁、桂菲、翁味娜、李可、廉海定、高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胡东伟,李莎,高铮,张文静,胡宁,桂菲,翁味娜,李可,廉海定,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被执行人胡东伟,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莎,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铮,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静,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宁,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桂菲,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味娜,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可,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廉海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媛,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471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东伟、李莎、高铮、张文静、胡宁、桂菲、翁味娜、李可、廉海定、高媛银行存款321624.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