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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