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