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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号14-7。法定代表人任明升,经理。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法定代表人罗相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胥维斌。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升及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胥维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材料(小膜纸)。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01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辩称,2011年3月10日,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现尚欠原告货款6015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材料(小膜纸)。2012年12月19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015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采购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登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