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谭某、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袁某。辩护人黄某,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袁某涉嫌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黄某、被害单位代表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谭某原系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1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谭某潜入XX精工厂五楼车间,盗窃了20盒(200片)型号156(客户型号为C00LPADAW705)的4寸电容某(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740元)。后被告人袁某将盗窃所得的200片电容某变卖,获利人民币360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袁某、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家属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斯瑜书记员王丹霞(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