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志平、董凤武、董红红、董东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志平,董凤武,董红红,董东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延长县城西街。被执行人何志平。被执行人董凤武。被执行人董红红。被执行人董东彦。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何志平、董凤武、董红红、董东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告何志平偿还借款本金55875.14元及利息,被告董凤武、董红红及董东彦承担连带责任,利息从2011年6月28日起算至执行之日止。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何志平无法联系,2013年5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凤武、董红红及董东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董凤武、董红红及董东彦于2013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55875.14元及利息14170.04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0)延长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