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厉为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XX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厉为星,XX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为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巍巍。原审被告XX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厉为星、原审被告XX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住所地以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了传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