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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六三与张爱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六三,张爱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六三,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线,又名张爱仙,女,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陈六三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爱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爱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六三建房施工款3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张爱线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佳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