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钟玉明,董事长。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国栋,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案应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起诉状所写被告住所地为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