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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南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程俊松与王夕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松,王夕金,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南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程俊松。被告王夕金。被告刘军。原告程俊松诉被告王夕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俊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夕金、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俊松诉称,2012年5月25日,被告王夕金因业务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程俊松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加违约金50000元,利息60000元,共计610000元正,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刘军作为担保人为该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就该款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借款50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夕金、刘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5日,王夕金称归还贷款需要,向原告借500000元周转一下,原告支付王夕金现金40000元,通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汇款460000元。同日,被告王夕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借款人王夕金因业务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程俊松借到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定于2012年6月5日前全部归还。如到期未还(月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5万元,该项借款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如到期未还,借款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出借人为此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直至借款、利息或违约金等全部履行完毕后止。借款人:王夕金(署名);身份证号:××;日期:2012年5月25日;保证人:刘军(署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3858”。原告出借款项后,由于上述借款未得到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夕金欠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王夕金出具的借条原件、汇款单及原告的陈述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对此,王夕金应予偿还借款。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失以填补为原则,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原告借款利息损失11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刘军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署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刘军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刘军对原告出借的未得到清偿的款项50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夕金、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夕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俊松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损失110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俊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夕金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吕 刚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人民陪审员  彭秋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