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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邑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某诉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周某。被告岑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从2002年打工在外地认识恋爱,未婚生育一小孩,2005年1月14日在大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小孩出生后,被告外出打工,孩子3岁时被告回家过一次,以后被告继续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也没有往家里寄过钱,孩子现在8岁多,一直由外婆外公照看,原告每月打工挣的钱都用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岑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半年支付一次,学习费用、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计算。被告岑某某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在打工时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4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岑某甲。2005年1月14日,双方在大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被告于2008年3月起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至今无音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信息、结婚证、大邑县安仁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2008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孩子岑某甲应随原告生活,对抚养费的承担,应待被告有明确的下落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岑某某离婚。原、被告之子岑某甲随原告周某生活。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洪代理审判员  艾惠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