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樊素贤诉汤阴三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素贤,汤阴三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樊素贤,女。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被告汤阴三合医院,住所地汤阴县五陵镇麻庭寨村南。法定代表人李海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素贤诉被告汤阴三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素贤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素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樊素贤负担。审判长 师保国审判员 江丽红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