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赵靖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靖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靖楠,男。因本案于2013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靖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靖楠及其辩护人徐海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靖楠在我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泰成酒店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0.95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赵靖楠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用铁盒包装的晶体状及粉末状物质7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77.58克)及粉末状物质1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99.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靖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靖楠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且大部份毒品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靖楠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靖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靖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靖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没收财产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祯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