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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大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来豹,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秦安县上关商业街分管经理。被告何文军,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为120.5元,由原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