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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国大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斯国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斯国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黄国大。委托代理人:赵春英、徐浩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勤勤。委托代理人:陈水樵。被告:斯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大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斯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黄国大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重新鉴定,以及对医疗费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