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爱智与刘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智,刘宝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马爱智。委托代理人田艳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智与被告刘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爱智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