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尖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爱智与刘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智,刘宝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马爱智。委托代理人田艳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智与被告刘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爱智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