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玉华、王萃芳、王之俭、王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王玉华,王萃芳,王之俭,王玉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801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王玉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萃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之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玉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玉华、王萃芳、王之俭、王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