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75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芸,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 判 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