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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卫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卫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6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刘显。委托代理人张泽海。被告朱卫灵。委托代理人李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