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锦才与张洪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才,张洪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周锦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詹佳望、苏凌云,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卿,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才撤回对被告张洪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周锦才负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