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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锦才与张洪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才,张洪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周锦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詹佳望、苏凌云,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卿,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才撤回对被告张洪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周锦才负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