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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金敬龙与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初字第8号原告金敬龙。被告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兵。委托代理人郑友剑。委托代理人蒋国锋。原告金敬龙诉被告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就业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以自己已与被告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敬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彩芳审 判 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