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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与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539号。法定代表人徐丹海,董事长。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748号。委托代理人秦男,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