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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阳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6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阳,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谈龙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