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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建刚审 判 员  孟海江代理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