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建刚审 判 员 孟海江代理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