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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汪建祥、王桂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汪建祥,王桂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83号6楼。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祥。被告:王桂冠。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建祥、王桂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淳安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