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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8。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9。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