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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中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汕线大高至鲁冀界段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汕线大高至鲁冀界段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汕线大高至鲁冀界段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济铁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津汕线大高至鲁冀界段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