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徐卫国诉黄龙县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国,黄龙县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徐卫国,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5日。被告黄龙县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龙县石堡镇广场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忠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汉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0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诉讼,调解,反诉,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国诉被告黄龙县晟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国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徐卫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武生代理审判员 朋礼奎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玲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