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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常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