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常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