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行审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黄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嘉善县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凤根。被执行人黄治平。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黄治平拒不履行其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11月21日19时35分许,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谈公北路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黄治平驾驶浙F.LZ7**小客车,从谈公北路幺妹子火锅载客9人(4男2女)到大云西云,被执行人与乘客谈妥车费30元(未收)。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治平驾驶的浙F.LZ7**小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3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罚款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