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77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中心主任。被告明某某。被告赵某某,系被告明某某妻子。原告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诉被告明某某、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明某某、赵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明某某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新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3111010202893XXX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志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磊(兼) 来自